近日,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從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海口市人民政府修訂印發新版《海口市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該《細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租房。新規最佳化人才住房保障覆蓋範圍、補貼標準與辦理流程,全方位完善引進人才安居支援政策。
《細則》明確,申請購房補貼的所購房屋須為2018年5月13日後新購買的住房(含商品住宅、產權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租房。2018年5月13日以後第一次在海口市就業或第一次在海口市自主創業且實際工作地在海口市的以下人才,適用《細則》並納入相應的住房保障:
屬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中的A、B、C三類人才且符合本省、市規定條件的租房;
50歲以下且屬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中的D、E兩類人才租房,急需緊缺人才可放寬至55歲(含外籍和港澳臺地區人才);
40歲以下全日制碩士畢業生及35歲以下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含國外、境外高校畢業生)租房;
35歲以下具有中級專業職稱、技師職業資格(二級職業技能等級)或具有國家和本省已明確規定可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執業資格人才租房;
總部經濟企業引進的高層管理人才;經省、市政府認定給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租房。
此外,2018年3月31日前已離開本省、於2018年5月13日後重返海口就業或自主創業的符合條件的人才,也可列入保障物件範圍租房。享受本細則規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創業人才,其所在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應為2018年5月13日後註冊成立,且其本人應為註冊登記的股東、出資人、設立人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者。
《細則》第七條規定
對引進人才的住房保障有三種方式
免費租賃人才公寓及贈送產權租房,對符合本省、市規定條件的A、B、C三類高層次人才,免收一定期限的住房租金並贈送相應份額的人才公寓住房產權;
貨幣補貼租房,包括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兩種形式,由政府和用人單位向符合條件的人才發放補貼,由人才自行購買住房或自行租賃住房;
配租配售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租房。
針對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標準
《細則》按照人才類別
設定差異化貨幣補貼標準
50歲以下D類人才(急需緊缺可放寬至55歲):住房租賃補貼每月5000元租房,購房補貼每年6萬元;
50歲以下E類人才(急需緊缺可放寬至55歲):住房租賃補貼每月3000元租房,購房補貼每年3.6萬元;
40歲以下碩士畢業生以及符合《細則》第二條(四)、第(五)項的人才(含35歲以下中級職稱、技師租房,總部企業高層管理人才):住房租賃補貼每月2000元,購房補貼每年2.4萬元;
35歲以下本科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每月1500元,購房補貼每年1.8萬元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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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6個月,購房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3年,須在人才引進之日起5年內申請領取完畢租房。已領取購房補貼的,不得再申請住房租賃補貼;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後申請轉為購房補貼的,發放購房補貼時應扣除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
針對夫妻共同申領住房保障的情形,《細則》明確夫妻雙方分別在本市及本省其他市縣就業創業的,其在本市就業或自主創業的一方,可按規定單獨申請租房。夫妻雙方同在本市就業創業的,按就高原則,由享受標準較高的一方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同時提供家庭僅申請1套人才公寓或1份補貼的誠信承諾函。
《細則》劃定資格變動申報要求
人才享受住房保障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及個人應在30日內
向原審批部門主動申報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租房;
創辦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體工商戶已停業租房,或變更創辦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體工商戶的;
領取購房補貼期間租房,所購房屋未實際成交或解除合同的;
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期間租房,租賃關係解除的;
學歷學位證書或職稱證書被取消的租房;
其他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享受條件的租房。經稽覈仍符合規定的,給予相應的保障;不符合的,停止發放補貼或收回實物住房。
引進的各類人才自在我省落戶之日起購買商品住宅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認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租房。未落戶的引進人才購買商品住宅,按照省、市相關政策執行,省、市相關政策未明確的,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援。
來源租房:海南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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