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這樣處置廢油漆渣,真“刑”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8月15日訊(全媒體記者 黃能 通訊員 胡逸勳)為節省危險廢物處置成本,將超過75噸的有毒易燃廢油漆渣填埋至廠房地下,並澆築混凝土掩蓋痕跡,涉案人員最終因犯汙染環境罪獲刑油漆。8月15日,全國生態日,寧鄉市人民法院披露一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警醒各類經營主體嚴守環保紅線。

偷埋危險廢物後澆築混凝土掩蓋痕跡

吳某某是寧鄉某環保公司大股東,負責該公司生產經營油漆。自2017年起,寧鄉某環保公司租賃廠房主營油漆噴塗業務。因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生產產生的廢油漆渣屬於危險廢物,依法應當交由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專業單位處理。

經營後期,該公司為壓縮危險廢物處置成本,未按規範處置廢油漆渣,而是將危險廢物長期堆放在車間內外油漆。2021年9月,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然而,該公司仍未整改落實危險廢物處置要求,持續違規生產。

原創這樣處置廢油漆渣,真“刑”

2023年,寧鄉某環保公司經營惡化,並涉及多起民事訴訟、面臨破產清算,賬戶被凍結油漆。為繼續開展噴塗業務、收取經營款項,吳某某於2023年3月設立寧鄉某科技公司,自己作為實際控制人,安排吳某甲擔任法定代表人並按指示組織生產。寧鄉某科技公司承接寧鄉某環保公司廠房、裝置、員工及油漆噴塗業務,同樣未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生產產生的廢油漆渣繼續隨意堆放在車間內外。

2024年4月,為規避生態環境部門監管、節省危險廢物處置開支,吳某某安排吳某甲及多名工作人員,將兩家企業生產積存未處置的廢油漆渣填埋至廠房地下作業坑道內油漆。為掩蓋填埋痕跡,吳某某還聯絡車輛運送混凝土,由吳某甲引導施工,對填埋危險廢物的坑道澆築混凝土、平整掩蓋。

2024年6月,寧鄉某科技公司停產油漆

除了刑事判罰還有處置費用追賠

2025年4月16日,廠房產權方收回廠房平整場地時,發現地面異常,開挖後發現地下填埋大量廢油漆渣,隨即向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寧鄉分局報案油漆。經第三方機構現場清理、分揀、稱重,本次查獲填埋廢油漆渣超過75噸。經專業認定,該批廢渣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性,存在土壤汙染風險;長沙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確認涉案廢油漆渣屬於危險廢物。

不久,寧鄉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危險廢物清運處置,全程監督轉運流程油漆。2026年3月,經造價稽覈,本次危險廢物收集、轉運、暫存、處置工程費用達20餘萬元。截至案件辦理時,專案組已處置廢油漆渣50餘噸,剩餘物料正按計劃推進後續無害化處理。

案發後,被告人吳某甲家屬已向處置企業支付部分危險廢物處置費用油漆

寧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吳某甲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油漆。被告人吳某某在汙染環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吳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被告人吳某甲具有坦白、認罪認罰、主動支付部分危險廢物處置費用的量刑情節。本案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可在民事公益訴訟中另行主張處理。

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吳某甲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油漆

目前,該案已生效油漆

法官介紹,本案中,吳某某前期尚能合規處置危險廢物,後期卻為降低成本,拒不落實環保整改要求,甚至透過新設公司“換殼經營”持續排汙,指使他人將超過75噸有毒易燃廢油漆渣進行地下填埋,再澆築混凝土掩蓋犯罪痕跡油漆。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汙染環境罪相關規定,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除刑事責任外,後續二被告人還將在民事公益訴訟程式中面臨後續涉案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追賠。生態紅線不可逾越,環保責任不能“換殼”轉移,各類經營主體切勿心存僥倖,試圖透過隱蔽方式逃避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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