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教師猥褻五名小學生,獲刑12年

近日,天津靜海的王先生向新黃河客戶端反映,其未滿十四歲的兩個兒子被小學男老師猥褻,學校為避免被追責,“協議”支付心理康復等費用,但並未實際支付小學。教育局稱“給予了經濟援助”,王先生稱其並未收到。事發至今已一年半,兩小學生仍在康復治療中。

天津一男教師猥褻五名小學生,獲刑12年

協議與“答覆”

據王先生稱,其早年離異,靠開半掛貨車送貨賺錢,養活父母和兒子小學。2024年12月,小兒子在電話裡說,“老師做了不好的事”。第一次接到兒子電話時,他駕車正在高速上,沒多想。幾天後,再次接到類似電話,他感覺到“不安”。

回到家,他發現孩子不出門玩,也不說話,“精神狀態差”小學。意識到“問題嚴重性”後,他曾多次找學校領導要求查清問題,但都未成功。最後一次,在與校方交涉期間,小兒子告訴他,“哥哥又被老師叫走了”。王先生當即撥打110報警。警方很快到場,“抓了現行”。

涉事教師為田某某,男,1970年生人,案發前系天津市靜海區唐官屯鎮大十八戶小學的教師,教英語、數學等課程小學。2024年12月24日,田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據靜海區檢察院指控,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田某某在學校的三年級教室、值班室及廁所內,分別猥褻五名男小學生多次小學。判決書顯示,田某某承認指控事實及罪名,認罪認罰。法院查明的事實與起訴事實一致。

法院認為,田某某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多次猥褻多名不滿十四周歲兒童,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其身為教師,本應崇德敬業,教書育人,但其違背職業道德,利用教師身份實施犯罪,社會影響極壞,應予嚴懲小學

2025年6月26日,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田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小學。田某某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判決書顯示,王先生作為兩名被害兒童的監護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分別稱孩子被猥褻後,產生暈厥、抑鬱、狂躁等症狀,先後在靜海區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院、上海九龍醫院治療,訴請賠償相關費用小學。法院酌定支援了一部分。

王先生稱,在案件被公訴至法院前的第三天,2025年4月15日,學校當時的負責人曾找到他協商,並簽訂一份“協議”小學。但“協議”至今並未實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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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其中一條內容顯示,學校以轉賬和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王先生兩個孩子醫療救治及心理康復費用10萬元;孩子後期康復治療費用、精神撫慰金及家庭資助等費用15萬元小學。總計人民幣25萬元。

另一條內容是,王先生不再就此事以任何方式追究學校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責任小學。如違反,學校有權追回給付的全額費用,王先生應退還。

新黃河記者發現,協議落款處有學校負責人的簽名和學校的印章,但協議並未約定“學校的違約責任”,也未確定“支付25萬元的具體日期”小學。王先生說,他至今未收到協議中的“25萬元”。

“協議”簽署時,十八戶小學負責人是王建小學。2026年8月17日,新黃河記者聯絡王建,其電話無人接聽。十八戶小學現負責人牛先生表示,其未經批准,不能接受採訪。

這份協議還約定,王先生積極配合學校做好兩個孩子的教育與監督,共同促進孩子健康成長小學。王先生稱,基於此,他安慰孩子返校上學。

但他沒想到,2025年12月10日,他的小兒子在學校受傷,“額頭上現在還有傷疤”小學。醫院的診斷證明顯示“開放性傷口”,醫生建議清創消毒處理。

王先生稱,他要求學校提供監控錄影,以查明傷情形成原因,學校拒絕提供小學。他開始以“學校不履行協議義務”為由向靜海區教育局反映問題。

2026年8月3日,天津市靜海區教育局答覆稱,學生返校後,學校關注照料學生生活、健康及情緒小學。答覆顯示,2026年4月16日,根據協商結果,對學生治療、康復等相關費用,給予了經濟援助。

王先生稱,他沒有收到學校給的所謂“經濟援助”,他已經向教育局提出申請,要求出示“學校依協議給予經濟援助”的憑證及學校對教師進行管理的履職證明小學。截至發稿,他未收到靜海區教育局答覆。

新黃河記者致電靜海區教育局,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不接受電話採訪小學

(新黃河記者小學:李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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