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萬元貨物物流保價1元 意外全損誰來賠

不少商家託運高價值貨物時,為節省保費直接沿用平臺預設1元保價物流。可當運輸車輛遇到事故、整批貨物完全損毀後,承運企業能不能僅憑低保價條款只賠付1元?託運人刻意低報貨值的行為又是否需要自行承擔損失?

【案情回顧】

2025年3月,某生物科技公司與某物流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倉儲配送服務合同》,約定由該物流公司提供倉儲、幹線配送服務,合同明確貨物損毀按保價宣告價值賠付,不足額保價僅按填報保價金額賠付物流

同年5月,該生物科技公司透過物流平臺線上託運一批總價63000元的醫療器械,下單時未修改系統預設的1元保價金額,也未追加保價費用,直接確認下單物流。誰料,運輸途中承運車輛突發事故,導致整車醫療器械全部損毀。

事故發生後,雙方就理賠產生重大爭議物流。託運方生物科技公司主張,案涉保價條款是物流公司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對方未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條款應屬無效,且本次事故由承運方管理疏漏導致,理應按貨物實際價值全額賠償。承運方物流公司則辯稱,合同保價條款已透過加粗、下劃線方式重點提示,託運方作為長期合作的商事主體,明知保價規則,其為節約成本自願填報1元低保價,屬於自擔風險行為,依據合同僅需賠付1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物流。物流公司作為專業承運人,未能安全送達貨物,已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結合銷售合同、增值稅發票、損毀證明等證據,法院確認案涉貨物實際損失價值為63000元。

針對核心的保價條款適用爭議,法院指出,物流保價限責條款雖為行業通用格式條款,在承運人僅存在一般過失、且已履行提示義務的前提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該條款並非絕對免責依據物流。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限賠條款無效。

本案中,涉案事故並非不可抗力或客觀意外,而是物流公司未落實車輛日常檢修、安全管控義務,未盡到專業承運人的基本職責,屬於重大過失物流。因此,案涉1元保價限賠條款對本案不適用,物流公司僅賠付1元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同時,託運方生物科技公司存在明顯過錯物流。其作為長期參與商事交易的市場主體,明知保價金額直接關聯理賠標準與運輸風險,卻在託運高價值貨物時,違背誠信原則,未如實申報貨值、未修改預設1元保價,未盡合理審慎義務,誤導承運人風險判斷,對貨損後果亦需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適用過錯相抵規則,作出責任劃分:物流公司因重大過失承擔70%主要賠償責任,生物科技公司因不實保價承擔30%次要責任物流。雙方均未上訴,本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保價限賠條款非“免責金牌”

物流保價限額條款僅適用於承運人無重大過失的常規履約場景,不能成為承運人的“免責金牌”物流。若承運人因自身運維、管理缺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貨物損毀,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保價限賠條款直接無效,承運人需結合貨物實際價值承擔賠償責任,無法透過格式條款轉嫁自身法定安全運輸義務。

低保價“以小博大”不可取

商事交易需嚴格遵循誠信原則,貨物申報價值是承運人核算運費、評估運輸風險、制定防護方案的核心依據物流。託運人為節省保費刻意低報貨值,出險後又主張全額賠付,屬於典型的不誠信行為,打破了風險與對價的平衡。一旦產生糾紛,法院將依法認定託運人存在過錯,判決其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貨損責任按過錯劃分

貨損糾紛中,雙方均有過錯的,需根據過錯程度主次劃分責任,而非簡單對半分攤物流。本案中,某物流公司未盡車輛安全運維義務是造成貨物毀損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某生物科技公司未如實保價的行為,雖然不會直接導致貨物損毀,但會影響某物流公司對承運風險的判斷,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文/荀嘉棟(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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